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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案例之四:XX市A公司无资质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案
发布日期:2017-11-27信息来源: 365bet在线开户 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
行政机关:XX市气象局

当事人:A公司

一、案件事实

2016年5月23日,XX市气象局监督检查发现,A公司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,擅自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,并出具《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报告》。5月27日,XX市气象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。经调查取证,A公司无资质擅自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案违法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。7月21日,XX市气象局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:对A公司予以警告,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。A公司在收到XX市气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,不服行政处罚,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该案于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,法院认为XX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程序合法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,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
二、法律适用

1、A公司行为违反了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及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之规定。

2、A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。

三、决定结果

A公司无资质擅自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案违法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且并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。7月21日,XX市气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:对A公司予以警告,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, 依法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四、说明理由

该公司并未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,但尚未造成严重安全后果。该行为违反了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及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之规定,按照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,对A公司予以警告,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。

五、案例分析

1、XX市气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,注重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使用。

2、A公司对XX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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