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机关:XX市气象局 当事人:A公司 一、案件事实 2016年5月23日,XX市气象局监督检查发现,A公司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,擅自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,并出具《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报告》。5月27日,XX市气象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。经调查取证,A公司无资质擅自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案违法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。7月21日,XX市气象局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:对A公司予以警告,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。A公司在收到XX市气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,不服行政处罚,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该案于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,法院认为XX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程序合法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,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 二、法律适用 1、A公司行为违反了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及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之规定。 2、A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。 三、决定结果 A公司无资质擅自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案违法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且并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。7月21日,XX市气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:对A公司予以警告,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, 依法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。 四、说明理由 该公司并未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,但尚未造成严重安全后果。该行为违反了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及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之规定,按照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,对A公司予以警告,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。 五、案例分析 1、XX市气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,注重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使用。 2、A公司对XX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|